兩名社民連成員被指搶咪擾亂公眾秩序,向終院上訴,終院18日頒下判詞,判兩人上訴得直。
終院5名法官判詞均認為,法庭不能接受兩人行為屬憲法保障的一種示威方式,但案中活動只是受打擾約一分鐘,沒證據顯示他們有意圖阻止頒獎典禮進行,也沒證據顯示兩人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破壞社會安寧,故一致裁定兩人上訴得直。
5名法官又認為,他們本可被控普通襲擊罪名,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,日後遵守法紀,但控方未有控以該罪名。
案情指,兩名社民連成員周諾恆(28歲)及黃軒瑋(24歲),前年4月出席港鐵活動,衝上台撒溪錢及搶走時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咪叫口號,抗議港鐵加價。原審時2人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,判監14日,上訴後獲改判較輕罪名,分別罰款2千及3千元。
律政司不服,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維持原審的定罪,兩成員則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。終院今頒下判詞,判周、黃二人得直,律政司上訴失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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